第一条 为倡导“健康生活、快乐运动”的理念,拓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平台,加强运动、增强体质、放松心情、缓解压力,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,营造健康、高雅、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,指导、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活动的有序开展,特制定山东艺术学院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管理章程。
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是在本校教职工自愿参与的基础上成立的群众性业余文体活动组织,接受山东艺术学院工会的领导与管理。
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要在宪法、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,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、学术性、娱乐性、趣味性的各类活动,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,陶冶情操、增强体质,提高学校凝聚力,促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。
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具备以下条件,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申请:
(一)、教职工可自愿结合成立文体协会(社团)活动组织,各自制定明确的文体协会(社团)章程和具体的年度活动计划(包括:活动内容、方式方法、时间安排等),且活动内容健康高雅;
(二)、各协会会员报名由个人自愿填写申请登记表,报本部门校工会委员或协会(社团)会长审核后,统一交校工会审批确认。各协会成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(附名单上报)。
(三)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该协会自定的管理章程;根据工会要求制定完善的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工作职责。
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因下列原因之一者,校工会应予以撤销:
(三)、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机构(不在本章程管理范围)。
第三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(社团)入会条件、权利、义务
(二)、协会设会长、副会长各一人(人选由会员推荐校工会批准)、设秘书一人、成员若干;
(三)、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,承认本协会章程,服从协会的管理和活动安排;
第九条:各文体协会(社团)成立之初首先提交年度活动工作计划(活动宗旨、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人员、目标及会长秘书名单推荐等)。批准成立后每年末进行一次“年检”。“年检”须提交有关材料:
(一)、文体协会(社团)开展活动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;
(三)、新年度重新登记的老会员及新发展的会员人数及名单。
第十条 工会对各文体协会(社团)报送的“年检”资料进行审核评估,结合平日工会检查情况做出结论后,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协会应予以注销。
(一)、各文体协会(社团)的活动内容、人数、次数、效果;
(二)、配合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及校内外比赛、表演活动的内容、次数、效果等;
(三)、向校工会提供的新闻稿件(含新闻图片)发表数量、质量。
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健康、文明的活动,为活跃我校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服务;
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,管理章程和活动制度,账目清楚;
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新会员,吸收更多的教职工参加协会活动。
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:一部分为学校工会经费(日常活动及小型设备购置)。若代表学校参加外事活动,则视活动或比赛情况适当增加经费,取得名次另外给予奖励;另一部分为会员自筹资金,协会自行安排的活动资金不足时可自筹资金解决。
第十六条 年初上报活动计划的同时报经费预算,校工会经费拨付依据主要来源于协会合理的年度经费预算、活动开展效果、会员满意度、社会影响力等。审核批准后,严格按活动计划和预算标准执行;
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每年末统一集中办理一次,根据年初批准的经费预算数额,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审批签字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后,凭正规发票报销,跨年度一律不予办理。 对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文体协会(社团),经费一律不予报销。
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由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具体负责,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。